家兄朱由校_第三百八十一章 土地兼并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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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一章 土地兼并 (第4/5页)

庭去做了一些本该是他,也只能是他去做的一些事情。

    巡抚天下……

    这件事如果是朱由检自己做,下面的官员恨不得把嘴巴缝起来,没有人敢站出来唱反调,但事情变成孙传庭来做后,事情就不同了。

    这就好比一个公司里,贪腐的人或许不敢在东窗事发后直面老板,但他一定会对审计的人狺狺狂吠。

    孙传庭眼下和朱由检站在一条线上,说到底,他们都是在对抗土地兼并这种大势所趋的事情。

    在大势下,两人的力量显得微不足道。

    土地兼并在古代,基本上是一个根本上无解的问题,因为土地在古代是唯一一种具有较高价值的财产。

    当然、在某些局部场合中,牛羊牲畜、桑树蚕丝、作坊商铺也都是财产。

    只是在更大的范围内,唯一普遍和常见的财产形式就是土地。

    如果一个人要借笔钱治病或者安葬家人,唯一可供出售或者担保的财产也只能是土地。

    如果一个人想要扩张自己的财富,唯一可供投资的去向也是土地。

    如果一个人要送别人一份重礼,最贵重的礼物更是土地。

    如果一个人去世了,最值得关注的遗产还得回到土地身上。

    因此,只要有财富的流动,就必然有土地的流动,除非一个国家正常的财富流动完全静止或者被彻底破坏,否则土地的流转就是无法以任何人为手段阻拦的需求。

    这里的流动绝不仅限于土地所有权,而是指更多的层面。

    朱由检这样的现代人对于土地的理解基本限于所有权和租赁权两种形式,法律专业的还知道一些法定的用益物权形式。

    然而,在他来到大明的这么多年,实际上他大抵是清楚了解了土地在这个时代的价值。

    一块土地上可以变出田面/田底、死卖/活卖、死当/活当,短佃/永佃等各种法律规定的,或者当地风俗和习惯形成的交易模式和安排。

    明代的交易习惯大致可以把土地分出两层来处理,也就是田面和田底。

    这两层可以分别转让或者处置,而这些交易模式和安排并非《大明律》事先设计的,条款也未必得到朝廷和《大明律》的保护。

    这种模式,是在《大明律》的框架下,为了满足市场的实际需要,而被百姓和士绅豪强在自觉中、或不自觉中发明创造出来的。

    有些安排的目的甚至就是为了规避和突破《大明律》的限制,比如明代附带祖坟土地或者名义上属于宗族的土地在各地也都有一些交易和流转的办法。

    从朝廷的角度看,想要用死制度禁止活人搞一切财富流转和土地交易,则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

    这是往细里说,若是再往大一点说,虽然农业社会是一种非常稳定的社会模式,但是农业本身其实极为脆弱。

    即使是后世,农业仍是一种收入微薄、且极易受到旱涝、病虫害等外部因素干扰和打击的行业。

    分散的自耕农想要长期维持正常农业生产和土地分配秩序的场景只存在于环境风调雨顺、朝廷运转良好的特定历史时期中。

    讲得简单粗暴点,哪怕没有官府或者大地主等各种现实因素,也必然会有部分农户因为天灾、疾病、管理不当等各种原因破产,也必然会产生贫富分化。

    只能说农户拥有的土地越多,抗风险的能力相对越强。

    不过反过来说,如果真的有这么一段风调雨顺的好时光,那么不断增长的人口和日渐繁荣的商业也会破坏静态的土地分配秩序。

    人均一两亩土地的分配,哪怕再平均,实际上也很脆弱,这点和朱由检分地给百姓,却一直改善不了百姓的生存环境是相通的。

    大旱前,朱由检是保证了绝大多数百姓手里都有两亩到三亩耕地,少量甚至拥有十亩,二十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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